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中**有限公司、林*、林**、林**与广东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中**有限公司、林*、林**、林**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向广东中**有限公司、林*、林**、林**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广东中**有限公司、林*、林**、林**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其送达了《不同意缓(减、免)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广东中**有限公司、林*、林**、林**于2015年2月5日签收上述通知书,但至指定期限届满后均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故已逾期缴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东中**有限公司、林*、林**、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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