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泰隆**司丽水分行诉被告朱**、曾**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泰隆**司丽水分行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浙江泰**司丽水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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