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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限责任公司与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5)鄂神农架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经审查,上诉人吉**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于5月5日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5月4日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送达了上诉状。2015年5月19日,上诉人以正在与原审第三人刘*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该申请由上诉人直接提交给原审法院,后随原审卷宗一并移送本院。

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28日电话联系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核实上诉人一方是否坚持撤回上诉,上诉人称,其与原审第三人刘*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向刘*支付了赔偿款,其纠纷已解决,因此,上诉人仍然坚持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神农架**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神**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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