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4)第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张**与山东**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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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歌与山东**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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