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故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焦**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李**因与新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日照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新乡宝**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许*与山东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宝**限公司与河南力**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陈**与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康**诉被告濮阳市**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襄阳锦**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灵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濮**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