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故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焦**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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