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濮阳**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李**因与新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康**诉被告濮阳市**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新乡宝**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许*与山东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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