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濮阳**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濮阳**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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