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碧**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碧**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浏阳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78元,减半收取7239元,由浏阳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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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观**有限公司与张**、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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