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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诉被告沈阳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诉被告沈阳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朱长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要求被告沈阳金**有限公司给付修车费及配件费40,240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由本院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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