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379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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