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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