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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白*华东汽车修理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白*华东汽车修理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经查,白马华东汽车修理部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芦玉文为经营汽车修理而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字号名称为南京市溧水区小芦汽车修理经营部。

上列事实,由南京市**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马华东汽车修理部并非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退回原告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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