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徐**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徐州天**限公司、徐州**市管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徐州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徐州天**限公司、徐州**市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徐*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徐州天**限公司、徐州**市管理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