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丰县福**有限公司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丰县福**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丰县福**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8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丰县福**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