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兴**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与杭州**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与被告杭州**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汽修厂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汽修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汽修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汽修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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