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委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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