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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务有限公司与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通公司)与被告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通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上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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