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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有限公司与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宜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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