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钱桥星*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星*经营部)诉被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星*经营部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星洋经营部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星洋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星洋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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