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郝**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丁**与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初字第0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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