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沈**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丁**与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为29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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