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625元,执行费1019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朱**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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