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掌孝春、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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