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宏**限公司诉被告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潍坊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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