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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刘**支付原告徐**汽车维修费252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从事汽车维修行业。2011年间,被告分别将三辆小轿车交由原告进行修理。后经双方结算,维修费共计27242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徐**汽车修理费总共27242元(贰万柒仟贰佰肆拾贰元),以前欠条作废,欠款人:刘**,2013.2.5”。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书,承诺修理费于明年年底付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3年年底支付修理费2000元,剩余25242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车辆维修费2524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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