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