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莫**与浙江**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翟冬冬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宏**限公司与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睦**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海宁市**修理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苍南海**有限公司与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佳田**司平湖分公司与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宁市马桥建庆车行与谢超联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