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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