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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94元,减半收取839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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