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19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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