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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月才与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月才与被执行人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退伙款60000元及利息7003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60000元,若不按约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申请标的执行;本案执行费9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5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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