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诉被告蒋**、余姚市**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华**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李**、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翁静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大**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月才与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姜**与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