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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