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华**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限公司、蒋**与蒋**、余姚市**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月才与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与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慈溪市**五金配件厂与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