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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