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金**与金**、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金**、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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