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丁高峰、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3031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01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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