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陆**、陆有兴、第三人嘉善鑫海**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申请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陆有兴、第三人嘉善鑫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对被告陆**、陆有兴、第三人嘉善鑫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12元,减半收取65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