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33900元),由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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