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金华市**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胡**、金华市金东区德尚超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