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胡**、金华市金东区德尚超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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