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为与被告董*建、第三人金凌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买卖股票骗取原告等人钱财的行为,本院认为该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