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方*、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19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800元(被告高**已预交),合计7419元,均由原告苏**负担(原告苏**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被告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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