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2325.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以上合计3945.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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