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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缪**、陈**、河南**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范**于2015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缪**、陈**、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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