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金云、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云、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与被告黄金云、黄**已达成调解协议,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金云、黄**起诉的申请,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黄金云、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