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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华君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华君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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