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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李**、陈**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冰诉被告李**、陈**、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李**、陈**、陈**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李**、陈**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陈**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湖州市吴兴区或上海市浦东新区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被告因合伙协议纠纷诉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现有证据能证实被告李**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陈**、陈**的住所地也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管辖处理本案不妥,三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由于本案三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别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湖州**法院辖区,该两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院选择原、被告多的所在地法院移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州**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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