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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金华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民与被告金华**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民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国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国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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