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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华诉被告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罗*违背了合伙协议约定的诚信义务和出资义务,被原金华中瑞天翔会计师事务所除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7900元,赔偿因其违反合伙协议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60000元,退还其预支的合伙分红款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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