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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赵**与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赵**为与被上诉人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赵**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汪**、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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