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秦**、秦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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