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诉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1635.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程*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青田县**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岑*、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陈*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上海东**限公司、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