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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诉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1635.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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