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舟嵊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合伙收入148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5.29元及申请执行费122.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合伙收入14823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4823元。二、若被执行人陈**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结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舟嵊执民字第1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陈**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